(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新藤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藤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86号原告新藤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宋三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发明、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命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藤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矽普特科技有限公司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藤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藤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1.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1,50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