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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合���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金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59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裴西村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启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金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09号1812室。法定代表人杨斌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的负担;三、南京金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5万元;四、驳回南京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产,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2398元,未到位标的为52398元。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电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商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