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5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严红仙与余泽、虞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仙,余泽,虞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5105号原告严红仙。被告余泽。被告虞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红仙与被告余泽、虞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泽的父亲曾系我院行政在编工作人员,且工资关系仍在我院,故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顾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