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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1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玉滨与张学军、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滨,张学军,杨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1执保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滨,1953年4月12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舒心小区14号楼3单元2-2室。被执行人张学军,1967年11月8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B区四委5号楼251室。被执行人杨淑珍,1968年3月6日出生,女,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垦社区B区四委5号楼251室。本院在审理张玉滨与张学军、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玉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学军妻子杨淑珍名下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胖子火锅饭店及欧豹554农用车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玉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学军妻子杨淑珍名下黑龙江省汤原县梧桐河农场胖子火锅饭店及欧豹554农用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广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