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田宇杰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59号罪犯田宇杰。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以(2013)永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宇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部分,原判二年与本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田宇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做到了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内劳动,劳动中认真负责,并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奖励分共计7分,2015年度获奖励分共计10.3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92.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田宇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宇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宇杰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