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魏国发与张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发,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069号申请执行人魏国��。被执行人张文华。申请执行人魏国发与被执行人张文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徒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张文华从2015年5月起至婚生子魏彦波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凭票据各半负担,于每年12月底前结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国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4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