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许福与袓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福,祖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福,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兆峰、刘新哲,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凤云,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华睿园小区1号楼4单元1002室。委托代理人庞哲,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许福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利审判员徐书文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保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