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杨林、杨建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杨林,杨建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531-1号申请执行人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63号上海城29栋3303室。法定代表人曾志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林,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建太,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黄亭市镇永塘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林、杨建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林、杨建太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森达美山工机器代理(福建)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使用费175246.96元及违约金33735元(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4年3月24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13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67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283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72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林、杨建太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3321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林、杨建太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