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乐亭县嘉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智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嘉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汇智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字第431号申请人:乐亭县嘉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乐亭县新寨镇一村。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东。申请执行人乐亭县嘉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汇智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调解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126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将案款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