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34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郑店化与王健、朱理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店化,王健,朱理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492-1号原告:郑店化,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胡居彦,安徽省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健,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朱理想,男,199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店化与被告王健、朱理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店化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店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