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沈席华诉白旭、李大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席华,白旭,李大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沈席华,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白旭,女,40岁,住珲春市。被告:李大君,男,42岁,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席华诉被告白旭、李大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席华于2016年月1日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交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