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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沈席华诉白旭、李大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席华,白旭,李大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804号原告:沈席华,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白旭,女,40岁,住珲春市。被告:李大君,男,42岁,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席华诉被告白旭、李大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席华于2016年月1日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交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