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秋林与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林,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石娟,石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86号原告:黄秋林,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广场中心恒达新干世贸广场花苑9幢1单元104号。被告:石娟,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石光荣,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林与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石娟、石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秋林以被告石娟下落不明,且送货单上没有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石娟的签章(字)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秋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秋林撤回对被告江西麦客龙餐饮有限公司、石娟的起诉。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