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翁某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00号罪犯翁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0日生,文盲,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阜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1999)皖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07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09年0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