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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明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330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武连英,农民。被告王明山,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明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肇事车辆无牌“时风”牌农用三轮汽车一辆,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王明山所有的肇事车辆无牌“时风”牌农用三轮汽车一辆,扣押于范县通达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路 坦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邵根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