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邓爱华与李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爱华,李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邓爱华,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中秋,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爱华与被执行人李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中秋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邓爱华支付借款15256.26元及利息69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2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6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64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中秋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631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中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