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与朱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朱康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紫荆路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66202332-4。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平,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康文,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昌紫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鸿人民陪审员 曹 龙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