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付成香与付成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成香,付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财保1号申请人付成香,女,汉族,生于1953年12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申请人付成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付成香与付成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付成香以被申请人付成林无银行存款可供保全为由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成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付成香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人付成香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