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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1727号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苟伟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学东,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庞辰,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庞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鞍山世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丽玲人民陪审员  陈 鹤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