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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树东、董汉成诉王喜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东,董汉成,王喜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财保5-2号申请人李树东,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日,佳县坑镇坑镇村文化路1号。申请人董汉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0日,佳县乌镇乌镇村523号。被申请人王喜卫,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6日,佳县螅镇荷叶坪村。申请人李树东、董汉成与被申请人王喜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树东、董汉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喜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王喜卫名下的陕Kxxx**比亚迪越野车一辆进行冻结。申请人李树东、董汉成自愿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树东、董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喜卫名下的陕Kxxx**比亚迪越野车一辆。冻结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