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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尹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第0005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武汉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15年11月16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轿车,沿本市武昌区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石油大厦门前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上同向等候信号灯的田某驾驶的鄂A×××××小轿车,导致田某所驾车辆又撞上同向在前的郭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E8A4**小轿车,造成3车受损。经报警,被告人尹某被公安民警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尹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尹某到案后与田某、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付田某人民币20000元、郭某某人民币747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具有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