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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晓磊,市民。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害财物罪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害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银色长城哈佛轿车在涿州市仁和路与刘某驾驶银灰色商务车行驶时因超车问题双方发生矛盾,王某甲驾车追逐刘某将其驾驶的车辆别停在仁和路铝厂家属院东门,后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之后刘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某甲又追逐至仁和路邮局西侧再次将刘某的车别停在路边,刘某下车后双方再次发生互殴。王某甲用摄影三角架和链子锁殴打刘某的手和头部,并用三脚架和链子锁将刘某的车砸坏,刘某用手打王某甲头部、用刀划王某甲的左前臂、扎其腹部一刀。后经涿州市法医损伤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和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经涿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被损坏的车辆价值人民币8552元,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王某甲、被害人刘某住院治疗费由各自承担,双方车辆各自承担修理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害财物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长城哈佛轿车与被害人刘某驾驶商务车在涿州市仁和路某,因被告人王某甲超车时将路面的雨水溅到被害人的车上,因此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摄影三脚架和链子锁将被害人刘某的头部打伤,并将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商务车砸坏。被害人刘某用刀将被告人王某甲的腹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和被告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被损坏的车辆价值人民币8552元。另查,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与被告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自己承担,车辆自己修理,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互相谅解对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证实:1、涿州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案件审批表,证实本案系刘某报的案,2015年8月4日行政转为刑事案件。2、涿州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被抓获的。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17日上午6时许,其开车经过仁和路的时候超了一辆商务车,当时正在下雨,其超过那辆车之后继续往前走,其开车到了冠云路红绿灯时正好是红灯,其就停在了路边,绿灯后那辆商务车超过其的车,并在前面别其的车,其开车追到铝厂家属院东门的时候,其把商务车别停在了马路上,其下车后商务车的司机在车里骂其,其也骂那个司机,然后其就回到车里拿了一根摄影三角架砸那辆商务车的左侧玻璃和左侧车门,商务车的司机下车后就用右手打其的头部,因为当时那个司机右手戴着一个黑色的手刺,右手指间还夹着一把刀,其的头部被打了好多包,头部还被扎流了血,其就用手里的铝合金管打那个司机的手和头部,那个司机的头部就流血了,那个司机又用手刺打其的右肩膀和上半身,在打斗的时候其的左手臂内侧被那个司机用刀划破了,那个司机上车要走,其就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一把日本刀(塑料的)追那个司机没追上,其就开车追,当其追到仁和路邮局西侧的时候,其又把商务车别在了路边上,其下车后用链子锁砸了那辆车的左侧两下,那个司机下车后拿着一把刀对其说找死呀,双方就骂了起来,那个司机就用刀扎了其的肚子一刀,其就用链子锁打那个司机的手和头部,并互相骂对方,骂了一会那个司机就走了,其就打了120,救护车就把其送到了市医院。当时其的头部流血了,左胳膊手臂流血了,左侧肚子流血了,右肩膀流血了,对方的头部流血了。对方头部的伤是其用三脚架打伤的。其对刘某和自己的伤情鉴定以及车损价格鉴定没有异议。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7日上午6时许,其开车上班到仁和路六十七处交叉口的时候,有一辆银灰色长城越野车从其右侧超车,把路面的雨水溅到其车的驾驶室里了,其开车到了任和路和冠云路红绿灯的时候,正好赶上红灯,那辆越野车也停在路口,当绿灯亮时,其开车超过那辆越野车别了那车一下,其开车继续往前走,等其开车到了铝厂家属院东门百花超市门口的时候,那辆越野车把其别在了马路中间,越野车的司机右手拿着一个三角架下了车,下车后就用三脚架砸其车的左侧玻璃和左侧车门,其下车后,那辆越野车司机又用三脚架打了其的头部一下,其的头当时就流血了,其用左手摸头部的时候那个司机用三脚架又打了其左胳膊一下,后背一下,之后那个司机又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把剑,其当时害怕就上车从冠云路往桃园市场绕道过去,那个越野车司机开车从后面追其,当其开车到了仁和路邮局西侧的时候,那辆越野车的右前侧就撞在其车的驾驶门上了,其就把车停在了路边,那个司机又开车撞了其车前右侧叶子板一下,那个司机下车后手里拿着一把链子锁砸其车的玻璃,右侧倒车镜和右侧门子,那个司机砸完之后其就下了车,那个司机就用链子锁砸其的后背,其用右手夺过链子锁之后扔在了路边,其在抢链子锁的时候其右手的小手指划破了,右手上的手串也掉在地上丢了,其从车里拿了一把水果刀扎了那个司机肚子一下,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其的左头部流血了,右小手指划破了,对方的肚子流血了,是其用刀扎伤的。其对王某甲和自己的伤情鉴定以及车损价格鉴定没有异议。2015年10月21日供述,其来派出所说明其跟王某甲打架的事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其跟王某甲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且互相达成了谅解,双方的医疗费和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等费用均由双方自己承担。5、被害人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十一号照片上的人(王某甲)就是被其扎伤和打伤其头部的人。6、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二号照片上的人(刘某)就是扎伤其的人。7、证人顾和义的证言证实,其是汪记鲜肉店的老板,2015年7月17日上午7时许,其在店里卖肉时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其出去后看见两个人头部都流着血,马路上有一根铁皮管,其就劝他们别打了,其中一个岁数较大的男子上了一辆银灰色的商务车,另一名男子从一辆银灰色越野车后备箱里拿东西,岁数大的男子又从车里下来用拳头打了男名男子后脑一下,那名男子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把日本刀,岁数大男子就上车了,那名男子拿着日本刀让那名岁数大的男子下来,岁数大的男子就开车跑了,那名男子就开车追那辆商务车,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8、证人顾和义的辨认笔录证实,九号照片上的人(刘某)就是岁数大的那名男子;六号照片上的人(王某甲)就是与岁数大的那名男子打架的另一名男子。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来派出所说明其儿子王某甲与刘某打架的事其代表儿子王某甲与刘某达成了协议,双方自愿不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并互相达成了谅解,双方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均由双方自己承担。10、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涿州市工商银行南关支行监控资料一份。11、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12、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与被告人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自己承担,车辆自己修理,互不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互相谅解对方。13、涿州市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打伤刘某时使用的摄影三角架和链子锁未找到。14、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涿州市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15、涿州市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克莱斯勒大捷龙商务车被损价值8552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虽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