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满库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满库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赛民初字第03396号原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郭大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书岑,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满库,男,汉族,中学教师,现住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原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时代)与被告张满库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维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富时代委托代理人刘书岑,被告张满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财富时代诉称,2010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财富时代项目内部预约书》,预购原告开发的位于三十五中东巷、F座2单元20层2001号房屋一套;预约面积约139平方米,每平方米5418元,楼层差价每平方米220元,总价款7800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时首付300000元,主体封顶后支付324000元,剩余房款一次付清,预约书同时对建设标准、双方责任等主要内容予以确定,被告已经根据预约书的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财富时代F座全体业主通知2015年5月30日“财富时代”项目F座主体封顶,并要求业主于6月15日前按照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原告,但至今,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然拒绝给付主体封顶阶段的购房款。综上,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主体封顶阶段的购房款324000元;二、被告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阶段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15年8月25日的利息2995元。被告张满库辩称,一、原告没有相关证件,被告不能办理按揭,被告无法贷款;二原告通知被告时说E座封顶,但被告购买的是F座,被告至今不知道F座的坐落;三、建设方蒙建公司欠被告的钱,原告欠蒙建公司的钱,如果原告将钱交给蒙建公司,所有款项均可支付;四原告自身存在违约行为,预约书约定2013年交房,至今已经2015年,原告违约在先且原被告所承担的责任不对等;五、原告没有任何手续,五证无一证,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原告财富时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财富时代项目内部预约书,拟证明项目预约书约定工程进度到封顶时第二次付款324000元;预约方逾期缴纳房款,预约方应当按日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房屋封顶后,被告在接到第二次原告支付房款通知后,应当向原告支付324000元的购房款,但被告拒绝支付应交房款,违反预约书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问题不认可。二、施工日志、证明、通知,拟证明被告预购的财富时代项目F座于2015年5月30日完成封顶,并于2015年5月20日通知被告财富时代F座主体封顶,要求被告2015年6月15日前交付主体封顶款。被告对其不认可,通知被告是E座封顶。被告张满库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预约书及收据,拟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被告对其真实性认可,对其证明问题不认可,该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购房款的事实。二、网页,拟证明网页广告承诺可以办理按揭。原告对其不认可。三、借据,拟证明原告欠蒙建公司的钱,蒙建公司欠被告张满库的钱。原告对其不认可。四、网页广告,拟证明原告没有F座。原告对其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2日,原告财富时代与被告张满库签订《财富时代项目内部预约书》,约定被告张满库预约购买原告位于乌兰察布路以南,三十五中东巷以西,三十五中西巷以东,财富时代项目F座,预约面积为139平方米,预约价格为每平方米5418元,楼层差每平方米220元,合计780000元。预约方式为:预约书签订同时付预约金首付300000元,主体封顶324000元,剩余款项交房时一次付清。如需办理贷款按揭的,须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按银行要求提供所有材料,如无法提供或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按揭。开工日期为2011年6月,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2015年6月,原告以短信形式通知被告张满库交付封顶阶段购房款。2010年12月6日,被告张满库交付首付款300000元。封顶阶段购房款未向原告交付。另查明,三十五中东巷财富时代住宅小区E座住宅楼于2014年7月22日完成封顶混凝土浇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财富时代项目内部预约书》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内部预约合同。被告主张由于至今原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被告所签订的《财富时代项目内部预约书》仅为内部预约合同。并非商品房预售合同,不适用上述条款。原被告均应当按照预约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称被告预约的财富时代F座已经封顶,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E座封顶的事实,对于原告主张E座即为F座的主张,由于被告并不认可,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E座即F座,故原告无法证明财富时代住宅小区F座已经封顶的事实。原告根据《财富时代项目内部预约书》要求被告支付封顶阶段的购房款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财富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