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5日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4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东湖圩乡汤泉村12组自留山上,砍了一些枯枝加上茅草准备烧掉,在点火烧时,因起风,火借风势,烧向附近山林,被告人刘某某在附近村民的协助下,经过数小时的努力,终于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损毁有林地面积68.1亩(其中:林地面积中有油茶林面积1.3亩,杉木面积41.6亩,竹林面积10.1亩、灌木林面积15.1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支持上述指控,耒阳市检察院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以失火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林地被烧毁的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耒阳市林业局鉴定认为被烧毁的林地总面积为209.6亩,其中荒山面积为141.5亩;有林地面积为68.1亩;其中,油茶林面积1.3亩,杉木面积41.6亩,竹林面积10.1亩、灌木林面积15.1亩。5、报告,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请求从轻处理。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女儿与被害人刘某瑞、刘某光、刘某东、刘某甲进行了协商,适当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成年。8、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森林大队投案自首。9、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了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火灾发生,烧损毁有林地面积68.1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适当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 虹审 判 员 龙柁雅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敏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