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爱华与蒋涛及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华,蒋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5257号原告:张爱华。委托代理人:邹登学,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涛。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平路***号阳光香榭*号楼*楼。委托代理人:毛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仓,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爱华与被告蒋涛及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爱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