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崔某、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韦某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韦某某,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崔某,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6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凌河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竹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