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罪犯朱某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08号罪犯朱某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1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巢居刑初字第0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经元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巢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被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