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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海玮与杨章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玮,杨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朱海玮。被执行人杨章宇。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海玮与被执行人杨章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59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