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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胡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77号罪犯胡涛。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去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胡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4年度、2015年度各科成绩考试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奖励分5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90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胡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