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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民初字第3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喻强、第三人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喻强,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阳民初字第3309-1号原告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乡长丰村桑树湾社2-4幢。法定代表人舒世全,经理。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西南航空港开发区机场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林大鹏,董事长。被告喻强,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西路34号附7号1-11。第三人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太平街25号。法定代表人何延政,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喻强、第三人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思科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舒世全、吴峻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兰田街道杨桥村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舒世全、吴峻共同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兰田街道杨桥村的房屋;二、查封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