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崔某某、等崔万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清,崔万全,崔万成,崔万仁,崔万利,崔万荣,崔万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189号原告李淑清,女,193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身份证号2223031930********。被告崔万全,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被告崔万成,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被告崔万仁,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被告崔万利,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临河村。被告崔万荣,女,65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前阳村。被告崔万娟,女,49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平安村。原告李淑清诉被告崔万全、崔万成、崔万仁、崔万利、崔万荣、崔万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国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清、被告崔万全、崔万成、崔万仁、崔万利、崔万荣、崔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生育六名子女,老伴已去世多年,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被告均不赡养原告,原告无生活来源,现要求随长子崔万全生活,其他每名子女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崔万全辩称,我不能照顾她,同意给付赡养费。被告崔万成辩称,我要求免除我两年的赡养费,因为我已经养了两年,没找其他被告要过赡养费。被告崔万仁辩称,我同意我妈上我那去,同意给付赡养费。被告崔万利辩称,我不同意我妈上我那去,同意给付赡养费。被告崔万荣辩称,我不能照顾她,同意给付赡养费。被告崔万娟辩称,我不能照顾她,同意给付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淑清,现年86岁,生有四子,三女,长子崔万全、次子崔万成、三子崔万仁、四子崔万利、长女崔万荣、三女崔万娟,一名女儿已故。现原告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老伴已过世多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淑清和六被告王立彬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生有六名子女,六名子女应共同保障母亲安享晚年生活,现原告年龄已高,需有子女照顾其生活,故要求随长子崔万全生活,本院应予支持。而原告为此所支付的费用已远远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现原告请求除长子外的五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1000元实属合理。关于被告崔万成要求免除两年的赡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淑清随被告崔万全生活。二、被告崔万成、崔万仁、崔万利、崔万荣、崔万娟自2016年始每人每年给付原告李淑清赡养费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3月1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