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公民身份号码×××2453。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粤C×××××号北京现代小轿车,到珠海市前山金鸡路金冠假日酒店大门外侧的停车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盒红色五叶神烟盒包装的净重1.4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当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住处珠海市九州假日1栋2205房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暂不收押通知书,疾病诊断证明书,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门诊病历,购物发票,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康茂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