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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定南县公园华庭礼仪幼儿园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某某,定南县公园华庭礼仪幼儿园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中民一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郑豪慧,系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桂廷,系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琼,系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南县公园华庭礼仪幼儿园,住所地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栋*楼。负责人谢群英,系定南县公园华庭礼仪幼儿园校长。上诉人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定南县公园华庭礼仪幼儿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定南县城公园华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赖国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代理书记员  童子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