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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翠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亭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刘翠。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局局长。原告刘翠诉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重新核定退休金一案,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刘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翠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翠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郑朝芳审 判 员  陆小暐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慧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