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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黄淑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贤,宋起军,乔燕,王增太,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源印务有限公司,临沂市燕翔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贤。被执行人宋起军。被执行人乔燕。被执行人王增太。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源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燕。被执行人临沂市燕翔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淑贤与宋起军、乔燕、王增太、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源印务有限公司、临沂市燕翔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淑贤以与被执行人宋起军、乔燕、王增太、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源印务有限公司、临沂市燕翔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罗执字第1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