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董艳秋与车向东、车颖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秋,车向东,车颖慧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民初319号原告董艳秋,女,汉族,营口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淑梅,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向东,男,汉族,营口市人。被告车颖慧,女,汉族,营口市人。原告董艳秋诉被告车向东、车颖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林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艳秋、被告车向东、车颖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艳秋诉称,原告系二被告母亲。原告丈夫车宝和2011年12月8日因病去世,两人拥有共有财产房屋一处(平房三间),登记在车宝和名下,坐落于熊岳镇唐屯村(面积88平方米,房权证号第316**号)。原告丈夫车宝和去世后发生法定继承,现二被告作为子女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房屋给母亲即原告所有,并同意办理协助过户。故原告诉请法院,请求:1、判令由原告继承共有房屋产权;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车向东、车颖慧辩称,情况属实。均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份额,并自愿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原告子女。原告丈夫车宝和因病过世后,留下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三间平房),坐落于熊岳镇唐屯村(面积88平方米,房权证号第316**号)。因发生法定继承,二被告现自愿放弃继承权份额,同意该房屋由原告一人所有。另查,房屋产权证显示,房屋登记在原告配偶车宝和名下。车宝和于2011年12月8日因病去世,户口现已注销。又查,原告和二被告当庭表示,原告董艳秋与丈夫车宝和仅有婚生子女两人,即二被告车向东和车颖慧;车宝和父母均已过世。车宝和户口簿显示原告与二被告户口尚在一起,没有分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死亡注销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业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二被告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诉争遗产房屋的法定继承权份额,均同意房屋归二被告母亲即原告个人所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尊重,诉争房屋归原告董艳秋个人所有,二被告自愿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熊岳镇唐屯村的房屋一处(面积88平方米,房权证号第316**号)归原告董艳秋个人所有。二、被告车向东、车颖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董艳秋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艳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纪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卜晓洲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