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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邱朝阳与冯建荣、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朝阳,冯建荣,胡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邱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宝,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荣。被告胡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朝阳与被告冯建荣、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朝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邱朝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建荣、胡明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朝阳撤回对被告冯建荣、胡明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9元,由原告邱朝阳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