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邱朝阳与冯建荣、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朝阳,冯建荣,胡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622号原告邱朝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宝,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荣。被告胡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朝阳与被告冯建荣、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朝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邱朝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建荣、胡明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朝阳撤回对被告冯建荣、胡明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9元,由原告邱朝阳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