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执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神彩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神彩机械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格优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衢执民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负责人:周朝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舒妙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神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曹泽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云福。被执行人:舒妙儿。被执行人: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曹泽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康市格优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法定代表人:陈小阳,该××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衢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神彩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共执行到位8284000元,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浙江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受偿4365223元。另被执行人浙江格鲁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已由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无财产可供普通债权分配,被执行人永康市挺帅电器有限公司的资产由永康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的申请,被执行人永康市格优工具有限公司、曹云福、舒妙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783708元,已经执行到位4365223元,尚有34418485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衢执民字第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发明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