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财保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负责人:林水长,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张建光。被申请人:叶桂花。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浙1181财保5号财产���全裁定,现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8×××95)在115000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公司在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20×××30)在115000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晨光食品有限���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2×××51)在115000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四、解除对被申请人晨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9×××97)在115000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建光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7×××03、35×××95、37×××95、39×××98)分别在10000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六、解除对被申请人叶桂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9×××95、39×××30、39×××74、37×××28、38×××72)分别在10000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审判员  沈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员肖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