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执异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炳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异字第28号异议人(案外人):黄炳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负责人:宋伟飞,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徐伟、邱叶,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孙文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文英。被执行人:蔡亦军(TSOI,YIKKWAN),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孙文英之夫,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合分社与宁波市国昌空调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孙文英、蔡亦军(TSOI,YIKKWAN)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炳煌以其对本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孙文英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E幢1601、1602、16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号、HK××99号、HK××00号)房产享有所有权为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黄炳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表示放弃异议请求,同时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黄炳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黄炳煌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波审 判 员  张东风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言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