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白爱勤与葛永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爱勤,葛永明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720号原告白爱勤,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葛永明,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白爱勤诉被告葛永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爱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永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爱勤诉称,被告葛永明于2013年8、9月在您好旅馆长期住宿,并欠下5400元。后葛永明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欠条并承诺很快就还,但其言而无信,电话不接,丧失信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葛永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白爱勤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3年9月22日欠条1份,证明本案事实及其诉讼请求。被告葛永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也未到庭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原告白爱勤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认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白爱勤在新乡市高新区正阳花园门面房经营有一家“您好旅馆”。2013年8月,葛永明在该旅馆居住,每天费用为70元。在此期间,葛永明还向白爱勤借款。至同年9月22日,葛永明向白爱勤出具欠条,称欠白爱勤5400元。现白爱勤诉至法院,要求葛永明还款。本院认为,旅店服务合同是旅店向旅客和其他人员提供房屋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并向旅客和其他人员收取费用的协议。本案中,葛永明在白爱勤经营的旅店住宿,并有其本人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故本院对白爱勤要求葛永明支付5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葛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爱勤5400元。如果葛永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葛永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向军审 判 员 李 琦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