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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9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永满与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满,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291民初201号原告:赵永满。被告: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满诉被告大连金顺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不反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永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永满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