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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爱我爱我雨山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爱我爱我雨山路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30号原告: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市爱我爱我雨山路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沈承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爱我爱我雨山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6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新时代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 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开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