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建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郑建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208号原告: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锡熬,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郑建武,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建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万信光电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