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杨俊国与马健、张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国,马健,张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8号原告杨俊国。被告马健。被告张玉娣。原告杨俊国诉被告马健、张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健、张玉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俊国诉称,被告马健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承诺于2015年8月10日归还,逾期归还需承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张玉娣应对被告马健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后,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健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张玉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9日,马健向杨俊国书写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因生意周转借到杨俊国肆万圆人民币小写40000.00元。××吴江区梅景苑5#302借款人马健借款日期2015.06.29。约定归还日期2015.08月10日归还,若到期不还本人愿意按银行贷款利息肆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马健2015.06.29。”另查明,马健与张玉娣于2006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庭审中,杨俊国向本庭陈述,本案借款4万元不是一次性给付马健,而是在距今差不多2年的时间内分多次给付马健,因金额较小,没有要求马健出具借条。后找到马健,在吴江一个小旅馆里经双方对账后,由马健出具了一张总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马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的事实由被告马健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马健在借得原告款项后,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拖欠不还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马健,被告马健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借条中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8月10日,原告请求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马健虽以个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属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玉娣应当对被告马健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未提供已清偿债务的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健、张玉娣应共同归还原告杨俊国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1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马健、张玉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马健、张玉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杨俊国,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