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阳与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金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王阳,男,出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现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西街。本院在执行王阳申请执行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绵阳科睿机械有限公司、四川省盐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