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建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994号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英平,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建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建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叶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