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行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张兴坭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张兴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天行审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张兴坭,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5]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张兴坭退还非法占用的499.8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9.8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一层铁皮棚及在铁皮棚北侧浇筑的179.7平方米水泥地面;对其非法占用499.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996元;对其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人民币999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5]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二、由天台县人民政府福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方锐审 判 员 裘先焕代理审判员 金 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