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燊,侯成祥,李玉辉,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404号申请执行人刘燊,系个体从业人员。被执行人侯成祥,系辽宁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辉,系辽宁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陶继斌,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侯成祥,系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昊新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