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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廷琴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廷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廷琴,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李廷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暹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家伟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廷琴提出,其与被申请人张暹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8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四处寻找,至今仍无任何消息。现张暹自失踪至今已下落不明满4年时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张暹,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与申请人李廷琴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廷琴与被申请人张暹于199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8月9日生育一女名为张婉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暹至今仍下落不明。2014年10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出具了2001年10月8日所作的值班日志,该日志记载张暹,因无法忍受病痛,于2001年10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离家出走。李廷琴于2001年10月9日、2001年10月13日分别在重庆晨报和重庆商报刊登了张暹的寻人启事。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女儿张婉婷进行询问,其确认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有被申请人女儿张婉婷的陈述以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杨家坪派出所出具的值班日志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李廷琴诉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暹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暹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