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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马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