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吴某。被告金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马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